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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日期:2025-03-10 文章点击数: 来源: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位一体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根本制度是决定国家性质的制度,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在当代中国的具体体现,重要制度是在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制机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正确处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将三者统一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中。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根本制度 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时,并列使用了三个概念,即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对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作出的制度安排。”[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强调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2]由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这三个概念首先是作为“政治概念”而非“学术概念”提出来的,加上这三个概念并不在一个层面上,沿用的是不同标准,故单纯从学理上分析似有不妥之处,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人们也有一些困惑。比如,相对于重要制度,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难道不重要么?重要制度又专指哪些制度呢?这三个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到底是什么含义,如何准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呢?本文拟就此做一些理论分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标示当代中国国家性质的制度

所谓国家制度,是指规范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并由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为国家政权的有序运转以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稳定、普遍的依据和保障,而且对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存在高度关联性,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3]国家制度是分层次的,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总体而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所谓根本制度,是标明国家性质的制度,是在国家制度体系中起决定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作用的制度。就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而言,它之所以具有决定性,是因为它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是制定其他各种制度的依据或逻辑起点,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或其他剥削制度的根本之所在;之所以具有全局性,是因为它规范的是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的共性和普遍性;之所以具有稳定性,是因为它一旦成熟、定型而被确立下来,就必须坚持、巩固和完善,不允许破坏和颠覆;之所以具有长期性,是因为它贯穿社会主义发展的始终,即不管处在社会主义的什么发展阶段,都必须始终坚持。在我们党的文献中,国家根本制度经常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之所以强调要“筑牢根本制度”,就是因为根本制度具有上述这些特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能够作为根本制度的主要是我国的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4]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5]江泽民也指出:“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因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制度。”[6]由这一国家根本制度决定了:

第一,“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7]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所取得的国家政权。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最高领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因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江泽民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最根本的制度。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纪律规定都应该在遵循这个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发挥作用。我们的历史责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制度,并把它传下去,代代遵守。只要党和国家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都始终自觉坚持和维护这个根本制度,就能保证全党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地向前进。”[8]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9]

第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灵魂和旗帜。“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行,就在于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并用以指导实践。”[10]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11]《决定》再次强调,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12]

第三,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同时也是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邓小平多次强调民主集中制这一国家根本制度。他说:“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凡是违反这个制度的,都要纠正过来。”[13]邓小平还曾经告诫我们:“民主集中制我们讲得太少。这个制度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是我们的根本制度。用宪法的语言来表述好。民主集中制问题是根本制度的问题,我们总有一天要找机会把这个问题表述清楚。不管怎么样,要树立一个观念,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民主集中制。”[14]党的十四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的一项根本制度。”[15]同时,我们党反复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16]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特别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17]

第四,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邓小平明确指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18]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9]

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重要内容的“四项基本原则”之所以被当作是立国之本,就是因为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其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在当代中国的具体体现

所谓基本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思想上层建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和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其中,经济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又称社会经济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决定的,是根本制度在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具体体现。我们现阶段要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相同的,但基本制度却有不同的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20]

如果说根本制度具有普遍性、共性,那么,基本制度则具有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性和个性,当社会发展阶段发生了变化,基本制度就需要通过改革来完善。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建设制度、生态文明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在社会制度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规定了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目标,表征着特定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和宏观结构。《决定》之所以强调要继续“完善基本制度”,就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总是伴随着社会发展阶段性的变化而处在不断的自我完善进程中。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汉语释义中,“基本”也含有根本的、主要的意思。因此,在党的文献中,有时候“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是指“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比如,“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21]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指“根本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22]这里所说的“基本制度”实际上也是指“根本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由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基本社会建设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是建立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2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体,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2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政治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决定着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2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27]“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28]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虽然在党的文献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曾被作为“根本制度”,但它们只能在政治制度体系中作为根本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它们仍然属于基本制度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主要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繁荣发展教育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等方面的制度和体制。虽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它仍然属于基本制度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主要包括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29]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这一根本制度仍然属于基本制度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包括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30]

此外,“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国的根本军事制度”,这里的根本军事制度也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是党的领导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在军队与国防领域的体现。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体现,它既反映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是在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体制机制

所谓重要制度,就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制度。相对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而言,它通常等同于我们过去所说的体制机制,属于社会制度的第三个层面,具体是指在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各项具体形式,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制度,如计划体制、市场体制、价格体制、流通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外贸体制、党的领导体制、国家领导体制、干部人事体制、军事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人才发展体制、文艺体制等。重要制度中还包括市场监管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协商民主机制、群众自治机制、科技创新机制、文化产业机制等,这些机制经常与体制联系起来使用,称为“体制机制”。它们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由于这些具体制度规定着社会的发展阶段和运行方式,表征着特定社会形态的基本形式和中观结构,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也相当重要,因此,可以被称为“重要制度”。

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既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制约,又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可能是很不相同的。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31]邓小平在这里所讲的“具体做法”和“具体制度”就是指社会主义的具体体制,就是我们现在强调的“重要制度”。相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是最表层的,具有灵活性、变动性。《决定》之所以强调要“创新重要制度”,就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只有进行经常性的变革,才能有效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势和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32]很显然,这里讲的重要制度是指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之外的其他重要制度。

比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还包括产权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宏观调控新机制、财税制度、市场监管机制、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开放政策保障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机制、市场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等,这些制度都属于重要制度的范畴。

比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内,包含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舆论引导机制和舆情应对协同机制、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网络综合管理机制、全球文明倡议践行机制等。这些都是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制度安排。

比如,“‘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33]在这项制度体系中,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的体制机制,等等,都是属于重要制度的范畴。

再比如,“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34]这里的基本制度很显然属于重要制度的范畴。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除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其他体制、机制层面的制度安排都可以称为重要制度。这些制度之所以被称为“重要制度”,就是因为它们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强调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中,涉及的许多具体制度、体制机制都属于重要制度的范畴。对这些重要制度的变革、创新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四、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决定》进一步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正确处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关系,“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无论是编制发展规划、推进法治建设、制定政策措施,还是部署各项工作,都要遵照这些制度,不能有任何偏差。”[35]

我们认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这三者之间是前者决定后者的关系,如果画一个同心圆,则根本制度处于圆心中央,其次是基本制度,最外层是重要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根本制度处于最内层,是制度体系的核心,也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逻辑起点;基本制度处于中间层次,是制度体系最基础的部分,直接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重要制度即具体体制机制处于制度体系的最外层,直接指导制度创新实践并接受实践检验。同重要制度(体制机制)相比较,基本制度有很强的稳定性,并对重要制度(体制机制)有较强的制约作用。作为重要制度的具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系统中的“外围”部分,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起着巨大的反作用。

从我们党关于制度的重要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是相对稳定的,是只能坚持和完善的,否则会亡党亡国,导致整个社会制度的颠覆。在这方面,苏联东欧已经给我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教训。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目的是完善和发展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不是颠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必须具有战略定力。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处于重要制度位置的具体制度体现出来的。因此,重要制度的变革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制度,从而巩固根本制度。对国家制度作多层次的划分,有利于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改革创新,继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现在,我们党一直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坚持这些制度,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都要自觉对标对表。涉及方向性问题,必须以这些制度为准星。涉及制度层面的大是大非问题,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能有丝毫含糊”。[36]

新时代新征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一方面,要坚定制度自信,对于“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破什么”、“立什么”这些重大政治问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统筹的安排;另一方面,要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衔接,加强整体谋划和分层对接,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此外,还要创新重要制度,填补某些新兴领域的制度空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基。”[3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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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436.

[25]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355.

[27]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59;胡锦涛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489.

[28]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92.

[30]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46.

(《思想理论教育》2025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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